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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10-07 17:16:39 · 作者:  
近日,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公布了通过审议的《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近日,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公布了通过审议的《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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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活垃圾?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谁产生谁付费

《办法》中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收费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体现城乡差别化管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使用可再生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办法》中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生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①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③ 住宿、旅游、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减少一次性消费用品的使用。

④ 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应当推广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包装工具,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⑤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办公场所应当使用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⑥ 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倡导“光盘行动”,避免浪费。鼓励提供合理份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不包括普通碱性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相关企业、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遵守这些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和指定收集容器,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就地就近减量化处理;使用一次性收纳袋的,应当破袋投放,并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投放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六)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七)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个人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区和

管理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车站、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或者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并公布。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有害垃圾运输至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场所。可回收物运输至再生资源回收场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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